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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实施

2022-7-5 9: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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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各部门 (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0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职称评价机制,引导推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职称名称及对应层级:

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中级职称:工程师。

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四条  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建设工程专业的国家专利、研究课题、科技计划项目、工程建设工法、技术标准、计价依据、论文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建设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强,作风端正,遵守建设行业规范标准。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七条  申报建设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有效衔接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建设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九条  取得建设领域职业资格申报,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高技能人才申报,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业绩和能力

第十条  技术员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了解专业技术标准和法规。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法规,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有申报职称层级对应专业理论、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县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县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1项。

2.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2项。

3.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奖项,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法规,并能较好地应用于工作实践,取得重要成果。

2.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工程问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3.能够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和组织重要工程项目实施,能够解决专业技术、工程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技术问题。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有申报职称层级对应专业理论、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1项,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提名,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

3.县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县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1项。

4.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市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2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奖项,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

6.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上表彰。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7.参与制订、编制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标准设计图集)、计价依据(定额)、导则等,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8.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第十四条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重大工程项目,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显著价值的科研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本行业能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有申报职称层级对应专业理论、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3.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市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1项;或被确定为市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市级高层次人才。

4.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2项;或被确定为省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省级高层次人才。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奖项2项,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奖项1项,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

6.主持制订、编制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标准设计图集)、计价依据(定额)、导则等,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7.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或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技术论文2篇。

第五章  破格评审评价

第十五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一般应取得现职称后,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申报中级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至少2个年度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获得市级党委、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省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科研成果获得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技术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公开出版由本人参与撰写(编译)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或参与编写国家或部颁大型、系列技术标准;或主持编写省级大型、系列技术标准;或主持编写省以上范围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

(一)承担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经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技术论文3篇,每篇4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人主持撰写(编译)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或主持编写国家或部颁大型、系列技术标准2部;或主持编写省以上范围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材料申报若干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申报年限计算截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计算时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其他条款规定年限均按周年计算;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等截至提交申报材料时间。

(二)符合比申报职称更高层级某项业绩成果条件要求的,视为具备一项条件。

(三)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奖项要求中的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包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组织的建设工程类示范创建、技能竞赛等事项,应具有同等影响力,由各评委会严格把握。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视同为本级奖项。

(四)本标准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指自始至终全程主持或承担完成科技成果、工程项目等的主要贡献者;“主要发明人”,如无特殊说明,指排名前三位。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研究课题、科技计划项目等,一般指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建设工程类重点研究课题、科技计划项目等。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制订或编制技术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等,不包括校对、打字、印刷等辅助性工作。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以上”和“以下”含本级。

(八)本标准条件所列“省以上”“市以上”“县以下”等表述中的省、市、县,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市、县(市、区)。“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等。

(九)本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项目、课题等,应已竣工或结题。

(十)本标准条件中的论文,不含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物上发表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主要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其他相当层次核心期刊,被SCI、EI收录的视同核心期刊论文。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纳入建工院校或全省建设行业教育使用的教科书,著作、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建人字〔2019〕14号)同时废止。